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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6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賴錦華

聲請人
郁豐內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昌政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申報權利期間期滿日」所載之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7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期滿日(民國) 001 郁豐內衣有限公司/昌政龍 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 112年5月31日 133,077元 RD0000000 112年9月11日 002 郁豐內衣有限公司/昌政龍 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 112年6月30日 133,077元 RD0000000 11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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