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75號
- 聲請人
- 向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件:發票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發票日為112年5月26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65,500元,支票號碼為L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