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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9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詠惠

聲請人
至正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簡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7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17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金基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112年2月25日 102,900元 P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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