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99號
- 聲請人
- 至正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簡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7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17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金基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112年2月25日 102,900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