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至正企業社、簡金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99號 聲 請 人 至正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簡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7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17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金基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112年2月25日 102,900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