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0號
- 聲請人
- 鍾岳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力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宗良 臺灣土地銀行台北分行 111年6月14日 1萬2436元 A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