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劉靜觀
- 原告竑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佘慧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14號 聲 請 人 竑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靜觀 代 理 人 佘慧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竑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2年2月25日 714,001元 BI0000000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