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賴淑萍
- 原告王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51號 聲 請 人 王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67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136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群益店頭市場基金 0000000000 1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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