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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6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楊承翰

聲請人
興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61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2年10月10日,因適逢國慶日假期而順延於同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6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龍祥育樂多媒體股份 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西門分行 112年2月28日 38,060元 ET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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