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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6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蕭如儀

聲請人
昕隆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軒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64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鴻展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朱勇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2年5月15日 18,900元 L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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