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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張詠惠
  • 法定代理人
    黃春梅

  • 原告
    合鑫宜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72號 聲 請 人 合鑫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梅 訴訟代理人 謝欣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61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187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坤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城中分行 112年5月31日 36,750元 AR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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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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