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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2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林鈺琅

聲請人
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弘
代理人
陳全德
相對人
施承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48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1488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兆豐國際│112 年│ 新台幣 │ ││1 │施承宏│商業銀行│ 7 月│17,100 │AA0000000 ││ │ │安和分行│ 31 日│ 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鈺 琅

書記官 高 菁 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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