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27號
- 聲請人
- 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武弘
- 代理人
- 陳全德
- 相對人
- 施承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48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1488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兆豐國際│112 年│ 新台幣 │ ││1 │施承宏│商業銀行│ 7 月│17,100 │AA0000000 ││ │ │安和分行│ 31 日│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