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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3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熊志強

聲請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理人
童威齊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北設工大樓西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 112年1月20日 149,700元 BA0000000 3個月 002 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 112年4月20日 149,700元 BA0000000 3個月 003 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 112年7月20日 149,700元 BA0000000 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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