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童威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30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 理 人 童威齊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北設工大樓西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 112年1月20日 149,700元 BA0000000 3個月 002 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 112年4月20日 149,700元 BA0000000 3個月 003 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 112年7月20日 149,700元 BA0000000 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