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30號
- 聲請人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代理人
- 童威齊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北設工大樓西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 112年1月20日 149,700元 BA0000000 3個月 002 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 112年4月20日 149,700元 BA0000000 3個月 003 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 112年7月20日 149,700元 BA0000000 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