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38號
- 聲請人
- 林惠美
- 訴訟代理人
- 潘文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180 2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27 3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38 4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