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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劉娟呈

聲請人
鉑諾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材
代理人
韓巧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5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周美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0年4月20日 191,752元 HU0000000 00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周美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0年5月21日 6,000元 HU0000000 00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周美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0年5月24日 6,000元 HU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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