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鉑諾設計有限公司、林俊材、韓巧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鉑諾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材 代 理 人 韓巧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5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6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周美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0年4月20日 191,752元 HU0000000 00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周美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0年5月21日 6,000元 HU0000000 00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周美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0年5月24日 6,000元 H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