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鍾侑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鍾侑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 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邑流微測股份有限公司 109NE0000000 1 10000 002 邑流微測股份有限公司 109NE0000000 1 10000 003 邑流微測股份有限公司 109NY0000000 1 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