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山崎金型企業有限公司、林素惠、黃玉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山崎金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惠 代 理 人 黃玉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子彰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欣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道明 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 111年10月25日 127,539元 JE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