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長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劉吉雄、王思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長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吉雄 代 理 人 王思婷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潘惠敏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甲尚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0 1 1,000 002 甲尚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0 1 1,000 003 甲尚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0 1 1,000 004 甲尚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0 1 1,000 005 甲尚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0 1 1,000 006 甲尚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0 1 1,000 007 甲尚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0000-0 1 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