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吳宗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吳宗儒(即吳炳璋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71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中日合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 1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