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李陳金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李陳金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3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芳和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83-NE-000185 1 10000 002 83-NE-000186 1 10000 003 83-ND-00014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