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07號
- 聲請人
- 張啓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 002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1 100 003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1 198 004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129 005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337 006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