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高河炎、黃苑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高河炎 代 理 人 黃苑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86-ND-0000000 17 17000 002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87-ND-0000000 3 3000 003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E-0000000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