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2號
- 聲請人
-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振富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2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利息 付款地 001 順利通運有限公司、劉游玉愛、劉祖元、張咸玉、張咸韜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或其指定人 92年5月22日 未記載 2,358,000元 自到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 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