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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蔡政哲

聲請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2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利息 付款地 001 順利通運有限公司、劉游玉愛、劉祖元、張咸玉、張咸韜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或其指定人 92年5月22日 未記載 2,358,000元 自到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 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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