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22號
- 聲請人
- 民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瑞昆
- 訴訟代理人
- 鄭秀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2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3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佶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李棠湲 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1年9月10日 161,000元 M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