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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黃鈺純

  • 當事人
    民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民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瑞昆 訴訟代理人 鄭秀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2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3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佶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李棠湲 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1年9月10日 161,000元 M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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