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黃鈺純
- 當事人民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民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瑞昆 訴訟代理人 鄭秀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2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3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佶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李棠湲 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1年9月10日 161,000元 M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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