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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6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鄭佾瑩

聲請人
相遇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6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新視紀整合行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翁銘隆 臺灣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 111年9月18日 12萬6,000元 WY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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