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61號
- 聲請人
- 相遇音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志
- 訴訟代理人
- 林紫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6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新視紀整合行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翁銘隆 臺灣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 111年9月18日 12萬6,000元 WY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