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相遇音樂有限公司、陳勇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相遇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6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新視紀整合行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翁銘隆 臺灣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 111年9月18日 12萬6,000元 WY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