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灣華可貴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玉井正昭、古欣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台灣華可貴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玉井正昭 代 理 人 古欣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林玲玉 張婕妤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8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銓鋐鋁業有限公司/吳孔瑛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1年11月30日 15,150元 AG2314713 2 銓鋁鋁業有限公司/尤清宏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1年11月30日 23,984元 AG231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