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83號
- 聲請人
- 捷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豐山
- 代理人
- 羅佩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83號 編號 發票人/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捷傑有限公司∕蕭豐山 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民國 111年11月30日 新臺幣 1萬7,500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