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陞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宏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陞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98號公 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2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0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金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09年7月10日 456,804元 K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