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15號
- 聲請人
- 冠捷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婕
- 代理人
- 陳湘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冠捷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111年11月25日 398,160元 P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