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劉仲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傑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吳雲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1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劉仲傑 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111年6月20日 144,096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