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泉長股份有限公司、蕭立志、卓珮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泉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立志 代 理 人 卓珮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105-NX-0000000-0 1 900 002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92-NX-A000000-0 1 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