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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3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姚水文

聲請人
泉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立志
代理人
卓珮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105-NX-0000000-0 1 900 002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92-NX-A000000-0 1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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