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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6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黃鈺純

聲請人
廣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依萍
代理人
黃順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47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8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澄顥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營業部 112年5月5日 532,117元 Y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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