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鄭憲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鄭憲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05公示 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2年4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7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普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1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