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陸培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陸培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7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安聯台灣大壩基金-A類型-新臺幣基金 00-0000000-0 1 81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