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83號
- 聲請人
- 林顯東
- 代理人
- 葉欣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78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71ND032431~71ND032440 10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