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林顯東、葉欣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林顯東 代 理 人 葉欣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78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71ND032431~71ND032440 10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