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游宏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游宏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群大餐飲有限公司/陳俊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1年8月5日 350,000元 DH0000000 002 群大餐飲有限公司/陳俊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0年2月17日 200,000元 D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