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33號
- 聲請人
- 游宏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群大餐飲有限公司/陳俊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1年8月5日 350,000元 DH0000000 002 群大餐飲有限公司/陳俊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0年2月17日 200,000元 D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