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4號
- 聲請人
- 湯德昌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美群
- 代理人
- 郭子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6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湯德昌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湯美群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1年1月31日 8295元 B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