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孚瑞科技有限公司、洪壽美、連偉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孚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壽美 代 理 人 連偉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8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三錦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111年8月31日 40,221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