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灣華可貴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玉井正昭、韓翼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67號 聲 請 人 台灣華可貴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玉井正昭 代 理 人 韓翼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94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日 1 銓鋐鋁業有限公司 吳孔瑛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1年12月15日 15萬150元 AG0000000 112年4月24日 2 同上 同上 112年1月15日 206萬3521元 AG0000000 112年5月22日 3 銓鋁鋁業有限公司 尤清宏 同上 111年12月15日 15萬2250元 AG0000000 112年4月24日 4 同上 同上 112年1月15日 458萬8149元 AG0000000 11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