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75號
- 聲請人
- 昱旺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純婷
- 代理人
- 方世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875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台灣華可貴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09年6月11日 未記載 160,650元 JS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