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昱旺開發營造有限公司、吳純婷、方世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昱旺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純婷 代 理 人 方世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875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台灣華可貴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09年6月11日 未記載 160,650元 JS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