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斯凱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翔、林明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斯凱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翔 代 理 人 林明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賦盈廣告行銷有限公司/鄭家名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112年1月5日 88,000元 R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