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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洪文慧

  • 當事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鄒孟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代 理 人 鄒孟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鈞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916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翁肇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世貿分行 捌拾肆萬捌仟零柒拾柒元 111年9月5日 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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