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簡逢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簡逢均(即簡義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9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碱股份有限公司 90-NX-8775-9 1 91 002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38739-1 1 28 003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48329-4 1 53 004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74031-0 1 20 005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90722-1 1 15 006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440 007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