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王志祥、楊怡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王志祥 代 理 人 楊怡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96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新聯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59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