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71號
- 聲請人
- 鍾榮昌
- 代理人
- 楊怡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二九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二九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二年六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971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新聯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60 1 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