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英昭、楊怡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李英昭 代 理 人 楊怡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簡硯姝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9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聯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62 1 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