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17號
- 異議人
- 韓綺芳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韓曼玲等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中「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