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蔡英雌
- 當事人賈志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33號 異 議 人 賈志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提存物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聲字第1772號裁定提起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 異議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劉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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