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33號

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蔡英雌

異議人
賈志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提存物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聲字第1772號裁定提起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異議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宇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