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33號
- 異議人
- 賈志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提存物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聲字第1772號裁定提起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異議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事聲字第3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提存物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聲字第1772號裁定提起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異議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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