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保險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陳威帆
- 法定代理人陳世峰
- 上訴人元厚環護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元厚環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13年度保 險字第93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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