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421號
- 抗告人
- 生之寶國際再生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家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6日本院113年度全字第42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全字第42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6日本院113年度全字第42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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