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5號
- 再審
- 原告 洋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文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62元,應徵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再易字第15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62元,應徵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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