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36號
- 抗告人
- 溫政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威朋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3年度勞全字第3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全字第3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威朋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3年度勞全字第3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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